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目的

為鼓勵我國產業以全球思維,建構國際策略夥伴創新合作關係,參與國際(如歐盟等)研發計畫,槓桿國際創新能量,進行技術研發國際化,提升我國產業研發水準與核心競爭力,並帶動整體產業鏈發展,創造產業價值,拓展國際市場商機。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範疇

本計畫依本部政策及國際合作策略,公告各推動項目,鼓勵廠商進行國際創新研發合作,並透過研提研提符合政策方向與本部公告之推動項目的研發合作計畫,與國際合作夥伴進行創新產品、服務或產業之共同開發,以創造或提升我國產業價值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申請資格

本計畫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以下簡稱申請廠商),申請資格為

  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 申請廠商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作業方式

  1. 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臺方計畫總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2. 補助計畫之執行期程,以不超過所參與之國際合作計畫期程為原則。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計畫審查注意事項

1.資格初審:審查申請資格、核對各項應備資料,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計畫性質。

2.計畫審查:分為技術審查與財務審查兩部分:

(1)技術審查:確認計畫具創新性、關鍵性與可行性與計畫成果對我國產業的潛在效益(技術關聯效果強、可填補我國產業供應鏈缺口或提升產業鏈價值等);計畫時程、實施方式及計畫研發人力與經費編列合理性;申請廠商研發實績與執行計畫研發能力。

(2)財務審查:申請廠商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用資料。

3.補助科目:投入研究發展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差旅費。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申請應備資料

  1. 申請表及申請廠商之公司基本資料表(1式2份)。
  2. 計畫書(1式2份)。
  3. 主導廠商最近3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所有聯合申請單位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各1份。
  4. 各推動項目應備申請資料(請參考附件之推動共作項目內容)。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受理時間

依各推動工作項目公告時間為主。採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親送或其他方式送件者,須於公告截止當日17:00前送達為限。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推動工作項目

歐盟多邊創新研發合作、臺以創新研發合作、臺德創新研發合作、臺西創新研發合作、臺捷創新研發合作。

歐盟多邊創新研發合作

  • 申請時程: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 重點補助領域:本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 計畫期程:以不超過申請企業參與之歐盟計畫執行期間為限。
  • 申請條件:
  1. 廠商須以歐盟計畫正式成員(participant)之身分參與計畫之執行,正式成員定義為列名於歐盟計畫書及聯盟契約之成員列表(List of participants)者。
  2. 尚未成為正式成員,惟已獲執行中之歐盟計畫團隊同意其加入成為協同工作成員(associate member)者,須出具聯盟契約為證。
  • 申請應備文件:
  1. 通過歐盟審查之計畫書(需含中英文對照並裝訂於計畫書附件)。
  2. 歐盟計畫契約,包括廠商列名之歐盟契約(Grant Agreement)及廠商以計畫成員身份簽署之聯盟契約(Consortium or Cooperation Agreement)(須含中英文對照並裝訂於計畫書附件)。申請時可先以草約審查,但須限期提出正式契約後,始進行簽約事宜。協同工作成員因尚未列名於歐盟契約,須將成為正式成員列為計畫查核點。
  •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業界參與歐盟創新研發計畫(包含「歐盟架構計畫(European Framework Programme)如Horizon 2020;EUREKA計畫包括Network Projects、Eurostars或Cluster等;及由歐盟執委會支持的泛歐盟或主題型、區域整合型研發計畫等執行經費之補助申請。

臺以創新研發合作

申請時程:採批次收件、批次審查,109年收件日期為:

第1次:自3月23日起至3月30日止;

第2次:自10月12日起至10月19日止;

新增批次:依需要並經與以方協商後,彈性增加,實際受理日期以[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專案類計畫]網站公告為準。

  • 重點補助領域:「資訊安全」、「下世代通訊與IoT創新應用」、「智慧製造」及「高階醫材」
  • 計畫期程:上限為3年。
  • 申請條件:須簽署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應備文件:
  1. 雙方廠商合作證明文件,含智財權分享與規劃(申請時可先以LOI或MOU審查,但需在提出正式契約後,始進行簽約事宜)
  2. 臺以雙邊合作表(Bilateral Cooperation Form, BCF)
  •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1. 我方審查結果將提報臺以雙方所組成之聯合委員會進行比對,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始予以補助。
  2. 依據聯合委員會比對結果,提報本部核定,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
  3. 雙邊合作表(Bilateral Cooperation Form, BCF):請參考以色列創新局(Israel Innovation Authority, IIA)網站https://innovationisrael.org.il/en/)

臺德創新研發合作

  • 申請時程: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0月30日止。
  • 重點補助領域:「下世代通訊與IoT創新應用」、「智慧製造」及「高階醫材」
  • 計畫期程:上限為3年。
  • 申請條件:須簽署臺德共同提案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應備文件:
  1. 雙方廠商合作契約(申請計畫時,須附未簽署草約,計畫核定通過後,計畫書中須檢附雙方簽署之合作契約,始進行簽約事宜),含智財權分享與規劃
  2. 臺德共同提案書 (Common Proposal)
  •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1. 合作國家之廠商資格限中小企業。
  2. 收件後臺德雙方進行獨立審查並交互比對結果,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始予以補助。依據比對結果,提報本部核定,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
  3. 共同提案書(Common Proposal):請參考德國BMWi網站(https://www.zim.de/ZIM/Redaktion/DE/Artikel/International/taiwan.html)

臺西創新研發合作

  • 申請時程: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 重點補助領域:「下世代通訊與IoT創新應用」及「智慧製造」
  • 計畫期程:上限為3年。
  • 申請條件:須簽署臺西申請書以及廠商聯盟協議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應備文件:
  1. 雙方廠商聯盟協議書(Consortium Agreement),須含智財權分享與規劃
  2. 臺西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m)
  •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收件後臺西雙方進行獨立審查並交互比對結果,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始予以補助。 依據比對結果,提報本部核定,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

臺捷創新研發合作

  • 申請時程:配合捷方作業時程,實際受理日期以「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專案類計畫」網站公告為準。
  • 重點補助領域:「下世代通訊與IoT創新應用」、「智慧製造」及「高階醫材」、
  • 計畫期程:上限為3年。
  • 申請條件:須簽署臺捷共同提案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應備文件—雙方合作證明文件雙方廠商聯盟協議書(Consortium Agreement),須含智財權分享與規劃、臺捷共同提案書 (Common Proposal)
  •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收件後臺捷雙方進行獨立審查並交互比對結果,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始予以補助。依據比對結果,提報本部核定,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
  • 共同提案書(Common Proposal):請參考捷克技術署TACR網站DELTA 2 Programme

相關公告(https://www.tacr.cz/en/delta-2-programme/)

►計畫網站:https://aiip.tdp.org.tw/